代理出口退税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办理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出口退税代理的特点是受托方不对进口货物和自营出口销售进行会计处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损益。在代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方是自营出口销售。
受托企业(生产企业)与受托企业(出口企业)签订代理出口退税协议后,受托企业应向海关申报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具出口发票,并将退税单和记账单交给委托方办理退税和记账。自报关之日起30天内(以报关之日为准),委托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确认(第一笔业务),6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代理证明,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代理出口退税需要提供的信息及绑定顺序为:《汇总表、附表、明细表》(一式三份)、报关单(出口退税单)、出口发票(出口退税单)、增值税报关单(主表)、自产货物证明和出口代理证书。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在货物出口销售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相关出口退税凭证,报送国家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
代理出口退税企业需要有国家税务机关为其委托的企业签发的出口货物代理证书。受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出口退税协议;出口委托出口货物受托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发票(出口退税专用联)。
对于代理出口退税,不得超过办理时限,即从货物申报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的纳税申报期,否则发货人只能办理免税出口货物。受托人被暂停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签发出口退税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出口收发货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应保存在企业备查。
上述所讲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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